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5-02-20 00:21:40 | 作者: 体育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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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使用管理,保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使用管理,保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第四条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任部门按照全国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各地区耕地总量和人均耕地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并定期调整公布。具体缴纳标准见附件一。
第五条按照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等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标准缴纳。缴纳程序为:
一、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任部门依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设计和用地计划对申报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拟订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进行审核检查,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下达《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二)。
二、申报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通知书》核定的缴款额和缴款时间,填制“一般缴款书”,将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规定比例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和省级金库。
三、国务院或省级土地行政主任部门依据加盖银行收讫章的“一般缴款书”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
第六条土地有偿使用费在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任部门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前缴纳,具体缴纳环节为:
一、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属于同级审批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前缴纳;
二、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属于不同级审批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征用土地前缴纳;
三、只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国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前缴纳;
四、只需办理征用土地审批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征用土地前缴纳;
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设计将国有未利用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转用前缴纳。
第七条上缴中央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作为中央财政基金预算收入,上缴地方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作为地方财政基金预算收入,均专项用于耕地开发,不得平衡财政预算,结余结转使用。
第八条上缴中央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用于中央确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经中央批准的耕地开发整理示范项目、对地方耕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补助、耕地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
第九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任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设计和年度计划,编制耕地开发整理项目资本预算,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据审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项目资本预算编制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支出预算后,共同下达耕地开发整理项目资本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十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据共同下达的耕地开发整理项目资本预算和支出预算负责办理资金拨款,国务院土地行政主任部门负责耕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十一条上缴省级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也必须用于耕地开发和土地整理,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土地行政主任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
第十二条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工作所需的业务费用,分别由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在本级基金预算中按缴入本级金库土地有偿使用费金额2%的比例安排。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土地行政主任部门、审计部门要加强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的管理和检查监督,保证土地有偿使用费及时、足额收缴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土地有偿使用费。
注:1、表内定额标准为平均土地纯收益。中央分成部分=定额标准×30%;地方分成部分=定额标准×70%
3、对在城市用地规模之外单独选址的项目,应依法实行有偿使用的,根据土地所在地的等级,按相应标准征收。
4、城市等别中全国市、县名称及行政范围,依据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1998》确定,其中城市仅指城市市区,市辖县、市在分等中单列。
批准你县(市)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为平方米,应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万元,请于年月日前将土地有偿使用费的30%(万元)就地缴入中央金库,70%(万元)就地缴入地方金库。
你县(市)申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土地征用方案已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为平方米。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应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万元,请于年月日前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30%(万元)就地缴入中央金库,70%(万元)就地缴入地方金库。
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任部门将依据确认的缴款凭证,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
(本通知一式五联:存查、市县政府、中央和省级财政、中央或省级土地各一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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